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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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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8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8日15:58:41 打印此页 关闭
财办库〔2015〕29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上一条: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